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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1條、第2條所定,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類別:轉知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4-15 10:42:21 點閱: 709 (119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908號書函辦理。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1條、第2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 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 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二、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書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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