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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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9-07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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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檢送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 一、 |
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務請轉知並協助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
| (二) |
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
| 1、 |
提敘俸級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法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
| 2、 |
年資採計基準:依提敘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約用人員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
| (1) |
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應依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對照標準辦理。如尚無相關對照標準,請先洽銓敘部銓審窗口取得協助。 |
| 甲、 |
各機關學校就此類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避免就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均相同(當)之人員,給予不同之相當職等之認定。又為確保認定結果之衡平,各機關學校或上級機關得參酌所屬各類約用人員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自訂機關學校內該等人員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之等級對照基準,以利實務運作。 |
| 乙、 |
銓敘部業針對此類人員擬具所適用之服務證明書,請各機關學校於受理此類人員因提敘需求提出之服務證明書開立申請時,務必覈實填列各欄位資訊。銓敘部於辦理相關提敘案件審定作業時,將檢視服務證明書所載「月支報酬」、「工作內容」等資訊,與所載「業務及職責相當機關學校人員職務等級」、「相當職等」認定結果間,是否存在明顯不相稱(如:低資高認等)之情形。 |
| 三、 |
相關服務證明書均已上載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