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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含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注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5-15 08:59:11 點閱: 446 (136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領有月退休金、支領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公教人員或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向後恢復。上述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 檢附銓敘部原函、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陸委會114年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彰化縣政府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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