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21 08:34:55 點閱:25
一、依據本府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辦理。
二、邇來本府接獲民眾通報部分學校教職員於社群媒體(例如臉書)及學校官網張貼學生個人資料及活動照片,因內容公開於不特定外部人士皆可查閱之版面,遭檢舉該教職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等規範。
三、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0年4月19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00044264號函(資安宣導事項)通知,請各校全面檢視下列事項:
註:本條為學校官網張貼學生個資部分
(一)公告資料已逾公告期限者,應於期限屆至後關閉或下架。
(二)上傳或公告於機關網站之資料應具有必要性,如涉及個人資料者,應適當予以去識別化。
(三)學校網站張貼連結網址者,應加強審核是否涉及不當公開個人資料情形。
四、學校於社群媒體張貼學生活動照片,請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一)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注意資料蒐集最小化、資料儲存安全及訂定保存期限。
(二)注意個人隱私及肖像權問題,上課錄音錄影應取得教師、學生及家長同意為原則。
(三)避免將資料作為教師個人用途(例如張貼於教師個人擁有之社群帳號)。
五、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縣網中心蔡技佐